作奸犯罪-作案犯罪是什么生肖
1.罪的法律规定
2.罪知识大全
3.犯罪的词语犯罪的词语是什么
4.酒后女性如何判刑
罪的法律规定
有人说过,人生在世犯错在所难免,但是有三件事绝对不能做,分别是、、藏尸。我们无从去考证这句话,却也深知这三件事是十分恶劣的。那么,关于罪我国《刑法》具体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一)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1.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妇女在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2犯罪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幼女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3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一)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司法实践中看,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妇女、奸*幼女手段残酷的;
2.妇女、奸*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妇女尤其是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妇女或者奸*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妇女的;
6.多次利用*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罪、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未遂与,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4从重情形
①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妇女、奸*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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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妇女在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二、主要特征
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的目的。三、罪:
(1)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尸体不构成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罪。 (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妻子的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别的妇女。 (6)罪的特殊形式:奸*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行为,被奸*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四、本罪的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幼女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不能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犯罪的词语犯罪的词语是什么
犯罪的词语有:真凶实犯,作奸犯罪,邪不犯正。
犯罪的词语有:真赃实犯,邪不犯正,作奸犯罪。2:注音是、ㄈㄢ_ㄗㄨㄟ_。3:词性是、动词。4:结构是、犯(左右结构)罪(上下结构)。5:拼音是、fànzuì。
犯罪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详细内容
犯罪fànzuì。(1)做出犯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事。
二、引证解释
⒈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引《汉书·宣帝纪》:“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宋司马光《论不得言赦前事札子》:“臣伏_今月二十三日手_,应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者,并依前后_条施行。”《水浒传》第三七回:“小人是个犯罪配送江州的人,今日错过了宿头,无处安歇。”洪深《五奎桥》第一幕:“你们今天所做的事,几乎没有一件不是犯罪的。”
三、国语词典
违反法令的行为。《儒林外史.第一回》:「你又不曾犯罪,难道官府来拿你的母亲去不成。」《文明小史.第三八回》:「这人虽说是陆制军送来的,究竟他是犯罪的人,陆制军作不得主。」也作「犯案」。词语翻译英语tocommitacrime,crime,offense德语begangeneSünde(S)_,Verbrechen(S)_法语commettreuncrime,crime
四、网络解释
犯罪(词语概念)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关于犯罪的近义词
非法监犯不法犯法犯科囚犯违法囚徒罪人
关于犯罪的反义词
立功
关于犯罪的诗词
《饿是犯罪》
关于犯罪的诗句
不因犯罪感而约束行动犯罪以亡形他们都渴求面包黄金和杀戮:和犯罪相联的痛苦搅动着生之火_e
关于犯罪的单词
offendcriminalcommitoffencewrongcrimejob
关于犯罪的成语
作奸犯罪秋毫勿犯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罪上加罪真凶实犯我不邪不犯正真赃实犯纤毫无犯
关于犯罪的造句
1、干部严重渎职,构成犯罪的,要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这一小撮犯罪分子罪行累累,铁证如山,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3、贪图享乐的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犯罪分子无论隐藏在什么地方也难逃法网。
5、你得有真凭实据才能去判断他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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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女性如何判刑
酒后女性判刑如下:
1、酒后犯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会因此而减轻或从轻处罚。;
2、酒后的判刑会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只要构成犯罪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情节属于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就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
罪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
综上所述,不管法律处罚的力度是轻是重,我们都不能因为这些而去故意触犯法律,做一个合格、懂法、守法的公民,这才是我们应当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一)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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